刘春梅律师亲办案例
离婚时军产房的处理
来源:刘春梅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26
浏览量:970
刘某(男)李某(女)系夫妻关系,2000年1月登记结婚,婚后2005年6元育一子,2011年10月女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,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主张解除夫妻关系、孩子由女方抚养、分割共同房屋(归女方所有、女方向男方支付相应价值补偿)。男方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,向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咨询后,随委托刘春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。本案涉及的房屋本是男方所在部队的军产房,2004年3月根据部队的内部政策,男方以本部队军人的身份以优惠价购买,并变更登记在男方名下,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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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春梅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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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c座302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春梅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8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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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c座302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