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时军产房的处理
来源:刘春梅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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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(男)李某(女)系夫妻关系,2000年1月登记结婚,婚后2005年6元育一子,2011年10月女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,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主张解除夫妻关系、孩子由女方抚养、分割共同房屋(归女方所有、女方向男方支付相应价值补偿)。男方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,向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咨询后,随委托刘春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。本案涉及的房屋本是男方所在部队的军产房,2004年3月根据部队的内部政策,男方以本部队军人的身份以优惠价购买,并变更登记在男方名下,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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